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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鹿邦保XIAOLUBANG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10:3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1688号“小鹿邦保XIAOLUBA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20609号“kidstu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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