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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TIMATE FIGHTING CHAMPIONSHIP CENTER”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10:2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2897号“ULTIMATE FIGHTING CHAMPIONSHIP 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此外,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百度检索材料、宣传使用材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材料、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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