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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利宝”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10:4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5014号“赢利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规定,特此向贵局提出复审申请请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赢利宝”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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