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派啦萌”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4 09:59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对第17715617号“派啦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派拉蒙电影公司是美国影视行业中的巨头,主要以电影的拍摄和发行为核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620685号“派拉蒙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20685A号“派拉蒙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类商品)、第14620685A号“派拉蒙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类服务)、第9327417号“派拉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67377号“派拉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9473号“Param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28631号“Paramount 100ye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431644号“Param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327250号“PARAMOU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77777号“Param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及第4977778号“PARAMOU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中国使用的中国商号“派拉蒙”混淆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摹仿抄袭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和商号,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中国引进或播放申请人出品的系列影片和电视节目的证明;
3、申请人在中国发行VCD和DVD的封套;
4、派拉蒙商标中国注册证;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翻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引证商标四至十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调制解调器;DVD光盘”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查装置;假币检测器;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十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组织表演(演出);游乐园”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0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引据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它条款中。故,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调制解调器;假币检测器;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派啦萌”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派拉蒙”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Paramount”与其中文“派拉蒙”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一在呼叫上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娱乐;录像带发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主张权利。对此我局认为,商号与商标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派啦萌”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因此,对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因此,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派拉蒙电影公司是美国影视行业中的巨头,主要以电影的拍摄和发行为核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620685号“派拉蒙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20685A号“派拉蒙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类商品)、第14620685A号“派拉蒙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类服务)、第9327417号“派拉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67377号“派拉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9473号“Param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28631号“Paramount 100ye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431644号“Param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327250号“PARAMOU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77777号“Param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及第4977778号“PARAMOU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中国使用的中国商号“派拉蒙”混淆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摹仿抄袭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和商号,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中国引进或播放申请人出品的系列影片和电视节目的证明;
3、申请人在中国发行VCD和DVD的封套;
4、派拉蒙商标中国注册证;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翻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引证商标四至十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调制解调器;DVD光盘”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查装置;假币检测器;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十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组织表演(演出);游乐园”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0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引据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它条款中。故,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调制解调器;假币检测器;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派啦萌”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派拉蒙”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Paramount”与其中文“派拉蒙”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一在呼叫上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娱乐;录像带发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主张权利。对此我局认为,商号与商标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派啦萌”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因此,对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因此,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一篇:“ADO”商标撤销复审案
下一篇:“ice”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