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日默瓦”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4 09:47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2日对第18682509号“日默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215768号“日默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销售协议及销售出库单;产品订购单;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经无效。被申请人是“日默瓦”商标的真实所有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恶意的情形。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有恶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及法院判决;国家图书馆检索;获奖情况;产品手册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等商品上,经审查在“行李箱”等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7日。
  2、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