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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康耐 suokangnai”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4 09:11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7050698号“索康耐 suokangn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71938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897130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1505629号“康奈”商标、第6043322号“康奈 KONNAI”商标、第7600932号“康奈 KANGNAI”商标、第10342363号“康奈 KANGNAI”商标、第10342342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1435168号“康奈尔”商标、第2000824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康奈”文字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三、原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与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荣誉材料;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商标产品及包装图片;
5、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材料;
6、申请人参展材料;
7、申请人销售材料及证明;
8、申请人商标及产品荣誉材料;
9、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
10、相关评审案例;
11、原被申请人转让及申请商标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7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4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九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时装鞋、帽、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版《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索康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九显著认读文字“康奈”,引证商标三“康奈”,引证商标八“康奈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的服装、时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属于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71938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897130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1505629号“康奈”商标、第6043322号“康奈 KONNAI”商标、第7600932号“康奈 KANGNAI”商标、第10342363号“康奈 KANGNAI”商标、第10342342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1435168号“康奈尔”商标、第2000824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康奈”文字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三、原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与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荣誉材料;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商标产品及包装图片;
5、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材料;
6、申请人参展材料;
7、申请人销售材料及证明;
8、申请人商标及产品荣誉材料;
9、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
10、相关评审案例;
11、原被申请人转让及申请商标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7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4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九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时装鞋、帽、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版《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索康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九显著认读文字“康奈”,引证商标三“康奈”,引证商标八“康奈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的服装、时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属于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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