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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6513号“CLOUDTOAD”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09:56 阅读()
申请人因第7966513号“CLOUDTOA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8070号决定,于2018年0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4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由业内资深游戏开发人员于2008年创办的网络游戏公司,复审商标由申请人英文名称而来,自2008年至今,复审商标被使用在申请人的官网、对外交易文件、名片、技术方案及域名上,通过使用使得复审商标与申请人产生了紧密的联系。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系列游戏获奖情况;
2、申请人官网截图和对外名片;
3、申请人与Envato的交易发票;
4、以“cloudtoad”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和“云蟾网络”词条的百度百科;
5、次世代图形图像新技术引擎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方案、培训方案以及汇报文件;
6、“cloudtoad.com”域名证书;
7、申请人游戏官网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8年6月7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列游戏获奖情况未涉及复审商标信息。证据2名片系自制证据,官网截图以及证据7游戏官网页面均无法确认是否形成于复审期间内。证据3交易发票为外文证据,未附对应公证认证的翻译文本,视为未提交。证据4百度搜索页面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5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6域名证书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4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由业内资深游戏开发人员于2008年创办的网络游戏公司,复审商标由申请人英文名称而来,自2008年至今,复审商标被使用在申请人的官网、对外交易文件、名片、技术方案及域名上,通过使用使得复审商标与申请人产生了紧密的联系。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系列游戏获奖情况;
2、申请人官网截图和对外名片;
3、申请人与Envato的交易发票;
4、以“cloudtoad”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和“云蟾网络”词条的百度百科;
5、次世代图形图像新技术引擎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方案、培训方案以及汇报文件;
6、“cloudtoad.com”域名证书;
7、申请人游戏官网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8年6月7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列游戏获奖情况未涉及复审商标信息。证据2名片系自制证据,官网截图以及证据7游戏官网页面均无法确认是否形成于复审期间内。证据3交易发票为外文证据,未附对应公证认证的翻译文本,视为未提交。证据4百度搜索页面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5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6域名证书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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