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NYC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09:33 阅读(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90954号“NY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052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生产护发产品及化妆品的公司,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就一直积极的将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投入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真实的使用证据链,充分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充分地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及其中文译文;
  2、货物装箱单、销售报告及其中文译文;
  3、京东网的销售页面;
  4、搜狐、新浪微博等媒体的相关报道及“NYCE”产品的宣传及实物照片;
  5、百度上关于“NYCE 妮丝”的搜索结果页面。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完整包含于其向我局提交的前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撤销复审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2014年11月27日被依法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8月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1协议、货物装箱单、销售报告仅为普通打印件,协议上并无缔约双方的签字、盖章,证明力均较弱,我局仅凭在案证据尚无法确认这些证据的出处及其真实性。证据2、3、4、5则有的未显示有效形成时间,有的显示的为头发护理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有的未显示申请人名义,仅凭在案证据尚无法将“NYCE”商标与申请人联系起来。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G109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