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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3416号“開發金控”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09:18 阅读(

申请人因第7063416号“開發金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799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59年,是一家全方位金融机构。在中国大陆,申请人一直有与地方政府及其他金融投资公司进行合作,为中国大陆金融投资行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确有对复审商标在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子公司分布图表及子公司简介;
  2、申请人国际租赁业务介绍;
  3、申请人2017年年报;
  4、申请人会议纪要;
  5、昆山市人民政府邀请函;
  6、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基金介绍及其营业报告;
  7、开幕茶会现场照片;
  8、华创(福建)股权投资基金营业报告;
  9、申请人战略联盟规划;
  10、申请人参股投资江苏银行发起的消费金融公司介绍。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与其向我局提交的前述证据相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申请人撤销复审理由书及证据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8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1、2、3、4、9、10为申请人子公司介绍、国际租赁业务介绍、申请人战略联盟规划等,均由申请人自制,证明均力较弱,且均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宣传使用证据。证据5昆山市人民政府邀请函仅显示邀请卢彦佐先生参会信息,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宣传使用证据。证据6、7、8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基金介绍及其营业报告等亦非是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宣传使用证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广告代理等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06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