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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临 FUNG LE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09:2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9999号“凤临 FUNG LE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95443号“凤临阁 FENG LIN GE”商标、第22281348号“凤临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文字均为“凤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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