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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GO”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09:1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05930号“COCO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3920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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