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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2 09:42 阅读(

  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世纪友谊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商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智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世纪友谊玩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智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班小顽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43858号“小鲁班 SLUBAN 及图”、第6905308号“快乐小鲁班SLUB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大积木;棋;游戏机;运动球类;锻炼身体器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棋”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游泳圈;轮滑鞋;钓鱼用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